广州 2024年6月28-29日(广州市中心四星级酒店)
深圳 2024年7月19-20日(深圳市中心五星级酒店)
北京 2024年7月26-27日(北京市中心五星级酒店)
参会费用(费用见公示,谢绝议价)
最高法院裁判观点:
1、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雇主承担的赔偿责任,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均为雇主,保险赔偿金不支付给受害的雇员,雇员只能得到雇主的赔偿,不能直接得到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赔偿。
2、雇主使用保险公司理赔的款项完成了工伤赔偿支付义务,雇员主张获得该保险理赔款项后雇主仍需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某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鸿某船务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郭某伟因与被申请人广西鸿某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2)桂民终1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郭某伟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鸿某公司投保的商业保险系责任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应为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向被其损害的第三者赔偿的保险。本案鸿某公司需要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原因系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法为郭某伟参加社会保险,事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责任保险并不一致。且根据鸿某公司提交的保单,鸿某公司投保的险种系人身保险,以为鸿某公司工作的船员作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郭某伟作为与鸿某公司具有劳动关系的员工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直接向郭某伟支付理赔款也可反映该情况。二审法院忽略保险公司向作为受益人的郭某伟直接支付理赔款的事实及鸿某公司在本次工伤事故中除承担医疗费用外,并未有其他任何支出用于法定工伤待遇的事实,认定鸿某公司已承担民事责任,且认同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可以借用商业保险抵消社会保险,系价值导向错误。(二)本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无管辖权为由移送至北海海事法院一审,再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而二审法院组成的合议庭仅有一名审判员参与,该案的管辖问题及二审法院合议庭的组成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不符,应予纠正。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系再审审查案件,应当围绕郭某伟的再审申请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本案再审审查阶段的主要争议问题是:二审判决认定鸿某公司已经履行了支付郭某伟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的义务,未予支持郭某伟向鸿某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本案是否存在管辖错误、二审合议庭组成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
一、关于鸿某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向郭某伟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相应费用的义务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鸿某公司应当参加而未为郭某伟参加工伤保险,故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待遇向郭某伟支付相应赔偿没有异议,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但同时,二审法院认定,鸿某公司投保了被保险人为鸿某公司、保险责任名称为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的商业保险,该保险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是鸿某公司,该保险属于以其对船员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责任保险,而非以船员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该认定符合案涉保险合同的约定,具有充分的合同依据。
郭某伟再审申请主张鸿某公司投保的案涉保险,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为郭某伟。但根据鸿某公司一审时提交的《沿海内河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保险单》及相关附件记载,案涉保险的被保险人为鸿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出具的《关于“新鸿某38-郭某伟”工伤赔偿事故的代付说明》亦载明,保险公司将36万元支付给伤者郭某伟系根据被保险人授权的代付行为。以上事实均可说明,郭某伟并非案涉保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鸿某公司才是保险公司赔付的对象,这也与雇主责任险的特征相一致。根据法律规定,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雇主承担的赔偿责任,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均为雇主,保险赔偿金不支付给受害的雇员,雇员只能得到雇主的赔偿,不能直接得到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赔偿。二审法院对郭某伟关于保险公司向其付款属于其基于鸿某公司为其投保的商业保险,获得保险公司赔付的意见不予支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二审法院同时认定,鸿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保险赔付问题,通过平等、自愿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由鸿某公司向郭某伟支付40万元作为工伤保险赔偿,并使用保险公司向鸿某公司理赔的款项完成了与郭某伟约定的支付义务。在郭某伟认可已经收到上述40万元款项的情况下,二审法院认定鸿某公司已经承担了向郭某伟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相应费用的民事责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郭某伟关于鸿某公司投保的险种系人身保险,以船员作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其获得该保险理赔款项后鸿某公司仍需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本案是否存在管辖错误、二审合议庭组成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
关于管辖权问题。本案系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关于“二、海商合同纠纷案件船员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含船员劳务派遣协议)项下与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遣返相关的报酬给付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件”的规定,属于海事法院管辖案件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北海海事法院审理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管辖权错误的情形。
关于二审合议庭组成情况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根据二审卷宗显示,本案二审期间未开庭审理,但于2022年10月12日书面告知了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并于2022年10月26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询问程序由审判员一人主持,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二审法院的审理程序不存在郭某伟主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七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综上所述,郭某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郭某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奚向阳
审判员 郭载宇
审判员 沈 佳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房建屹
工资支付与违纪处理方面如何防范法律风险?劳动法库推出实务课程工资支付与违纪处理实操技巧!广州本周开课!纯干货,后附报名方式!
从劳动用工实践看,工资支付环节和违纪处理环节很容易发生劳动争议,本课程从企业实操作角度出发,详细讲解工资支付及员工违纪处理中的风险控制要点和实操方法!纯干货,杜绝水分!席位有限,先报先得!
课程大纲
工资支付及违纪处理实操技巧
主讲:李迎春律师
资深劳动法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曾担任过的社会职务包括深圳律协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杂志专家团特邀专家,中国饭店协会法律专家委员会高级顾问等,对劳动法研究具深厚造诣,尤其在企业用工法律风险防范方面实务经验丰富,在法律出版社出版多本劳动法实务著作。
专题一:工资支付风险控制及实务操作
一、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则
1、工资的构成、不属工资总额的项目、福利费的范围;
2、住房补贴、交通补贴、车改补贴、通讯补贴算工资还是福利费?
3、员工凭发票报销支付的费用是否属工资?
4、公司发的过节费、午餐补贴要计入工资总额吗?
5、社保缴费基数中的工资构成及范围;
6、如何计算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哪些项目可以剔除?
7、工资条中列的基本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违法吗?
8、最低工资中是否包含个人应缴的社保费和公积金?
9、哪些情况下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10、基本工资、标准工资、应得工资、实发工资、本人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职工平均工资等含义与用途;
11、工资支付期限及超期支付法律风险;
12、本月工资在下个月月底发合法吗?压一个月发工资有何风险?
13、公司未及时支付工资,法律允许延长多少天支付?
14、哪些情况下未及时支付工资不属无故拖欠?
15、工资支付方式;
16、劳动合同解除与工资结算要求;员工没履行交接,能否暂不发工资?
17、工资支付表的制作要求、保存期限;
18、工资清单的内容与签收要求;
19、员工泄露薪资信息、互相打听工资是否属违纪?能否解除合同?
20、违法解除后恢复劳动关系按什么标准补发工资?
21、员工岗前培训期间工资标准怎么确定?
22、工资支付瑕疵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等等……
二、劳动合同中的工资约定方法
1、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约定的常见“挖坑”条款;
2、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条款如何约定?
3、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如何约定?
4、提成工资的约定方法及法律风险防范;
5、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和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一致有风险吗?
6、劳动合同中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方法;
7、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处理方法;
8、没有劳动合同,如何确定劳动报酬?
9、试用期的工资标准及约定方法;
10、劳动合同无效时劳动者工资标准的确定;
11、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支付日的法律风险;
12、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约定方法等等……
三、加班工资的支付与加班管理风险控制
(一)加班工资的支付相关问题
1、标准工时制下的加班工资计算;
2、计件工资下的加班工资计算;
3、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加班工资计算;
4、不定时工作制下的加班工资计算;
5、计算工资时,20.83和21.75如何使用?
6、补休与加班费的适用条件;员工能否不补休而要求支付加班费?
7、平日加班和法定节日加班能否用补休代替加班费?如何防范风险?
8、加班和值班的区分以及在实务中的适用;
9、保安、门卫、仓库保管员等特殊岗位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加班事实应如何把握?
10、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确定与约定技巧;
11、能否约定工资中已包含加班费?法院会怎么审查其效力?
12、法定节假日加班300%工资是另付2倍还是3倍?
13、加班工资的追溯期限;
14、加班费争议中,员工与公司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二)加班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控制
1、公司实行六天工作制如何避免支付加班费?
2、公司与员工约定实行包薪制,是否需支付加班费?
3、加班审批制度能否对抗加班费支付?如何避免风险?
4、超时加班的法律责任与行政处罚(罚款标准);
5、员工拒绝加班安排,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6、哪些情况下员工拒绝加班可做违纪处理?
7、员工签订放弃加班费协议,能否主张加班费?
8、员工凭电子打卡记录要求认定存在加班事实法院是否支持?
9、电子考勤记录无员工签名,员工否认考勤时间主张加班费如何应对?
10、员工在离职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班费已结清,还能主张加班费吗?
11、出差期间遇上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要算加班费吗?
12、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发电子邮件算加班吗?
13、如何有效降低加班工资争议的法律风险等等……
四、各类假期工资支付及法律风险控制
1、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计算比例;
2、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工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是否包括加班费?
3、停工留薪期内员工上班,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正常工作工资能否兼得?
4、超过法定医疗期是否需支付病假工资?
5、婚、丧假的工资支付;
6、探亲假的工资支付;
7、事假如何扣发工资?
8、连续请事假期间含法定节假日的,是否应计发工资?
9、年休假工资的支付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计算方法;
10、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如何适用?二者出现差额如何处理?
11、女职工产假内提前返岗或未安排哺乳时间是否按照加班费支付?
12、女职工孕期反应或保胎等事由请假的工资支付等等……
五、停工、停产、停业工资支付
1、停工、停产、停业的事实认定;
2、停工、停产、停业的原因认定;
3、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起算点如何确定?
4、停工、停产、停业期间的工资支付;
5、单位部分停工停产能否执行停工工资?
6、员工本人原因、单位原因造成停工的工资支付;
7、停工、停产、停业工资常见争议与防范措施等等……
六、年终奖支付中的争议与法律风险控制
1、年终奖的性质;公司是否有法定义务支付年终奖?
2、年终奖与13薪的区别与适用规则;
3、员工主张年终奖的举证责任;
4、新入职员工不满一年不享受年终奖的规定是否有效?
5、员工提前离职,公司也要按工作时间比例折算年终奖吗?裁判规则是怎么样的?
6、员工在年终奖发放日前不在职的不享受年终奖的规定是否有效?
7、在年终奖发放前员工被解雇,能否享受年终奖?
8、员工以公司存在发放年终奖惯例主张年终奖是否支持?
9、年终奖是否计入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基数;
10、如何改造年终奖才可避免按比例给提前离职员工折算年终奖?
11、年终奖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与实务操作等等……
七、调薪与工资扣减的法律风险与操作实务
1、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调薪?
2、公司通过民主程序修改薪酬制度能否达到调薪目的?
3、公司如何控制调薪的法律风险?
4、正常扣减工资与克扣工资的认定与风险防范;
5、扣罚工资的审查要点与法律风险;
6、扣罚工资的比例;
7、旷工一天扣3天工资是否可行?
8、员工不提前通知即离职,公司能否扣除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
9、违纪罚款与工资扣减的操作与风险控制;
10、什么情况下可以扣减工资?
11、扣减工资的条款设计与约定技巧;
12、拖欠工资与克扣工资的仲裁时效;
13、扣减工资常见争议与防范措施等等……
专题二:员工违纪的处理与实务操作
(一)违纪管理的基础:规章制度的合规性
1、规章制度合法性的司法认定;
2、规章制度制定中的民主程序流程设计与实操;
3、制度制定过程中与工会讨论、与工会协商是否符合民主程序要求?
4、规章制度的8种公示告知方式与操作技巧;
5、规章制度中的违纪条款与劳动合同约定条款不一致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方法;
6、下级单位直接依据上级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员工做违纪处理合法吗?
7、规章制度中违纪处理条款的常见问题分析;
8、规章制度的边界及注意事项;
9、员工有严重违纪或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但规章制度未规定处理措施,公司怎么操作?
(二)违纪行为的取证与举证
1、员工违纪行为的界定与典型违纪行为分析;
2、用人单位在违纪取证中的常见错误及风险分析(证据形式有问题,证据内容对己方不利;取证时机错失;取证过程不合法);
3、员工常见违纪行为的取证及举证要点;
a、出勤违纪的举证;
b、虚假病假的举证;
c、虚假报销的举证;
d、拒绝合理调岗的举证;
e、打架斗殴的举证;
f、假学历、假身份、假履历的举证;
g、更多......
4、收集员工违纪的证据注意事项;
5、取证的方式与技巧以及证据类型;
6、员工在违纪处理单上不签字的处理方法与技巧;
7、录音录像证据在违纪处理中的应用及取证方法、举证技巧;
8、未经对方同意偷录的录像或录音是否有效?
9、电子数据(QQ、微信、微博、电子邮件、网页、OA系统等)证据的取证及举证方法;
10、证人证言证据的提交及注意事项;
(三)违纪处理方式的选择及实操
1、员工违纪处理的具体方式及选择;
2、对违纪员工停职、强行休假的法律风险及实操要点;
3、对违纪员工待岗学习的法律风险及实操要点;
4、员工违纪,公司能否以调岗作为违纪处理方式?
5、对违纪员工降职降薪的法律风险及实操要点;
6、对违纪员工能否停发奖金?
7、员工违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处理;
8、对违纪员工扣减工资的合规性分析及操作要点;
9、违纪经济处罚(罚款)的法律风险分析与实操技巧;
10、解除劳动合同与开除、除名、辞退的区分及注意事项;
(四)具体违纪行为的处理技巧
1、“小错不断、大错不犯”员工的处理方法;
2、员工不辞而别(自动离职)的处理;
3、员工旷工的认定及处理;
4、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能否直接按旷工处理?怎么操作法律风险最小?
5、医疗期满后未回来上班,能否按旷工解除?怎么做才没有风险?
6、迟到30分钟以上能否视为旷工半天?如何操作才无法律风险?
7、员工拒绝调岗能否按违纪处理?
8、员工不同意加班安排能否做违纪处理?
9、下属违纪是否能对上级管理人员做出相应的违纪处理?
10、诚实信用原则在违纪处理中的运用;
11、公序良俗在违纪处理中的运用;
12、员工试用期违纪(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处理与实务操作;
13、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处理与实务操作;
14、员工在职期间兼职行为的处理及法律风险控制与实务操作;
15、员工欺诈行为的处理、法律风险控制与实务操作;
16、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与实务操作;
17、员工采用罢工、停工、跳楼等方式主张权利能否做违纪解雇处理?
18、女员工“三期”违纪的处理与操作细节;
(五)违纪处理的程序
1、一不小心违纪解除变违法解除,如何控制风险?
2、违纪及违规处理的“时效”要求与实操要点;
3、违纪与违规处理的时间节点与实操要点;
4、对违纪做出处理前是否必须给员工“申诉期”?
5、“一事不再罚”原则在违纪处理中的理解及注意事项;
6、金融企业对已离职员工还能作出开除等违纪处理吗?
7、违纪解除通知书的制作技巧及注意事项;
8、违纪解雇的流程要求及实务操作;
9、尚未建立工会组织,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事先通知工会”是否仍为必经程序?如何控制风险?
10、如何解决违纪违规处理过程中的送达难问题。
时间地点
广州 2024年6月28-29日(广州市中心四星级酒店)
深圳 2024年7月19-20日(深圳市中心五星级酒店)
北京 2024年7月26-27日(北京市中心五星级酒店)
参会费用(费用见公示,谢绝议价)
4680元人民币/每人(含培训费、资料费、会务费、两天酒店自助午餐等),住宿可统一安排,费用自理。提前10日以上付款的享受优惠价4280元/人,3人以上享受团购价3980元/人,开课前一周向参会学员发送报到通知、告知具体学习地点、乘车路线等事宜。
会务指定账户:
户名:华夏法培(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金安支行
帐号:1105 0191 3600 0000 0296
报名咨询:13641150002(王老师),微信号13581697297,添加微信需注明“课程报名”
(扫描微信二维码,注明“课程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