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科姆|美国的确是一个基督教国家
按:对于美国是不是基督教国家这个问题,存在着阵营分明的持续争论。左派人士与无神论者不同程度地否定美国这个国家与基督教的关联性,而保守主义者与基督徒则坚持认为美国从一开始就是一个基督教国家。在左派人士与无神论者拒绝了有关美国是基督国家的全部事实后,“美国与基督教无关”、“文化无高低”的结论似乎就成立了。这里,我们不妨看看作者纽科姆是如何看待美国与基督教的关系。
你知道吗,美国的最高法院曾经宣称美国是一个基督教国家。1892年的“三一判决”中,他们的确这样宣称,该判决至今没有被废止。
最高法院并非轻率地做出这一判决。在认真审阅了所有美国建国文献后,他们最终得出这一伟大的结论,美国是一个基督教国家。
而且这是所有法官一致通过的判决。在审阅了主要证据后,1892年法庭宣布:“这些,以及很多其他的应被注意的史实,加之一系列非官方声明和大量相关表述,一切表明,这是一个基督教国家。”
该案的具体背景非常复杂。具体而言,俄亥俄州的一个教会(英国国教称之为圣三一教会)是否违反了禁止雇佣外国人的法律。
这个教会聘请了一位海外牧师,这一行为被指控违反了禁止雇佣海外劳工的法律,该法律认为,外国劳工不应侵占美国人的工作机会。这一案件始于低等法院,一路上诉到了最高法院,最终教会胜诉。
美利坚合众国:一个基督教国家
“三一判决”的陪审法官戴维•布鲁尔后来写了一本书,名为《美利坚合众国:一个基督教国家》。如今,左派人们坚决捍卫认为,任何文化都和其他文化一样好,文化没有高低。而布鲁尔认为,基督信仰与人类文明有着必然的联系:
通常认为基督教国家是文明的国家,最虔诚的基督徒具有最高尚的文明素养。这难道仅仅是巧合吗?仔细研究基督教与国家关系的历史会发现,那绝不仅仅是一种巧合,这其中存在着因果关系,基督教影响越深入人心,对国家的影响越巨大,这个国家就越文明。
他还指出,我们以各种标准对国家进行分类:按照宗教分类,有伊斯兰教国家、无宗教信仰国家、基督教国家。美国属于基督教国家。
随后,布鲁尔提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从哪种意义上来说,美国能够被称之为基督教国家呢?不是因为基督教被确立为国教,也不是因为人们被迫要接受它,相反,《美国宪法》特别指出:“国会不得立法确立国教,不得立法禁止信教自由。”不是因为所有公民都是基督徒(无论是事实上的还是名义上的),相反,所有宗教在美国领土范围内部有自由发展的空间。
有些美国人信奉其他宗教,有些人什么宗教也不信。也不是因为基督教曾控制政府,或参与其他的公共服务,或成为政治或社会必不或缺的识别标志。事实上,政府作为一个法定机构是独立于任何宗教的。
尽管如此,我们仍然时常称联邦共和国为基督教国家,事实上,是全世界基督教国家的领袖。
这样的定性无疑意义重大。它并非凭想象而来,而是有着坚实的基础,可以被证明。让我们来简单分析一下,看看这基础是什么。
哈佛大学创办者:约翰·哈佛 牧师
基督教与美国的教育
登陆詹姆斯敦后不到百年,殖民地就建立起三所大学:马萨诸塞的哈佛大学(Harvard)、弗吉尼亚的威廉玛丽学院(William and Mary)、康涅狄格的耶鲁大学(Yale)。
哈佛大学最早使用的印章上镌刻着座右铭:“荣耀归于基督”,学校经马萨诸塞湾认可的章程中包含这样的表述:鉴于神的正确指引,许多虔诚的人每日受到熏陶和激励,获得了各种天赋……这将促进这个国家拥有英国和印第安血统的年轻人的教育,增长学识和对神的虔诚。”
威廉玛丽学院的章程中明确办学的目的是:“最终,为弗吉尼亚教会办一所神学院,培养福音基督教牧师,年轻人可以在修养和礼仪方面接受良好的神学教育,基督信仰可以在西方印第安人中不断延续,以荣耀万能的神”,以此“传播基督(我们唯一的使者)的福音,以赞美和荣耀万能的神。”
耶鲁大学的章程中写明办学的目的是“使年轻人能够胜任无论是社会机构还是教会机构的公共职务”,而且进一步规定管理者应该是本州的公理会牧师。
冋顾了哈佛大学、威廉玛丽学院、耶鲁大学之后,布鲁尔谈到了本土其他一些大学、学校、研究院的基督教根源:
此外,需要补充的是,除州政府直接支持的机构外,几乎每一所研究院、学院、大学都是在某基督教教派的资助下建立起来的,并受到某教派的控制。事实上,通常一些批评所指的正是这些学校过多地受到教会控制。当然,没有教会的支持,这些学校根本就不会存在。直至不久前,仍然规定这些机构的校长和绝大多数教师都应是牧师。因此,当非宗教人士成为大学校长时,举国震惊。
他提到,除州立大学外,事实上所有的学校都是基督教性质的。基督教学校出现最早,以此为基础逐步建立起其他学校,包括州立学校。关于联邦共和国的基督教之根,布鲁尔继续整理他的观点:
我坚信,基督教在历史上对联邦共和国的发展有着极为重要影响,与它的成长和繁荣紧密相连,已经成为国民心中最可宝贵的一部分,不应受到蔑视和嘲笑。
在19世纪、20世纪之交,已经出现了对美基督教之根的蔑视,对学院和大学过多受到基督教控制已经有了批评。而如今,恰恰是相反的情况令人悲伤。
唉,21世纪,信仰缺失极大地损害了美国这个曾经伟大的基督教国家,而他们还以为获得了文化上的胜利。这与美国的历史背道而驰。
基督教与美国宪法和各州宪法
1776年精神
人们能够一次又一次地看到1776年精神,特别是州宪法,很多是在1776年制定的,并成为《独立宣言》的先导。我们能够一次又一次毫无疑问地看到美国的基督教传统。
由殖民地到州的转变
当各殖民地转变为州的时候,当新的州不断加入联邦的时候,我们再次看到了神、基督信仰、宗教自由在这些历史文献中占据重要位置。
1776年康涅狄格州宪法
布鲁尔法官提及这一问题的时候引用了康涅狄格州宪法(Connecticut constitution ):
1776年宪法的前言部分写道:“这些自由与权益的成果,正如仁爱、礼仪及基督教的追求,归于每个人尽己所能的维护,不存怀疑,没有违背,一直而且将永远成就教会与联邦共和国的安宁稳定。对它的否定和破坏,将摧毁这 -切。”
1777年佛蒙特州宪法
位于新英格兰地区的佛蒙特州是独立战争期间诞生的一个州。
1777年的佛蒙特州宪法(Constitution of Vermont)认可宗教崇拜自由,此外,“尽管如此,每一个教派都应恪守安息日或主日,用某种宗教崇拜的方式显示他们对神的最高认同”。这一点在1786年的宪法中再次阐明。
布鲁尔很好地借鉴了马萨诸塞法院1838年“共和国诉阿布纳·尼兰案”(Commonwealth v. Abner Kneeland)。该州最高法院以该案的判决给其他各州提供了参考。在这一案例中,他们这样理解佛蒙特州的法律:
在佛蒙特,附带了一份权利宣言的成文法(1979年通过)。该法律规定,如果任何人公开否认神或最高主宰的存在,或无礼地指责神的眷顾和神的治理,他将被认定为是干扰和破坏本州的和平与稳定,是对良好道德和社会习俗的冒犯,将会被处以罚款……
事实上,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对“共和国诉阿布纳•尼兰案”的判决,为两代美国法院提供了重要参考。
法庭宣称,《第一修正案》“适用于所有相信神存在的人……也适用基督教的所有教派……这一条款不适用无神论者,因为他们不相信神或宗教信仰。
因此,……他们的观点和职业, 无论是什么,都无法被称作宗教的观点和职业。所以,《第一修正案》的初衷是宗教自由,而不是摆脱宗教获得自由。
缅因州
以下是与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与“共和国诉阿布纳•尼兰案”判决相似的另一个案例,也是一个证明缅因州如何始于基督教的案例:
缅因州采纳了和马萨诸塞州相同的宪法前提,在其权利宣言中申明尊重宗教自由,并效仿马萨诸塞州抵制亵渎神明的规定修改了宪法……
1777年纽约州宪法
1777年纽约州宪法(Constitution of New York )是由福音基督徒约翰•杰伊制定的,它确保了所有人的宗教自由。该宪法的第三十八节规定:
从现在起,自由从事宗教活动并享有宗教崇拜自由,不受歧视,也没有特权,将永远得到认可。在本州,所有人的信仰自由以此方式被确认下来,不应被理解为放纵……
此外,该宪法禁止牧师竞选公职。为什么?因为他们需要福音牧师具有绝对高尚的价值标准。以下是这一规定的措辞:
“……福音牧师,鉴于他们的职业,必须全身心地侍奉神,维护心灵的纯洁,应避免大量的社会职责的干扰……”在如今高度世俗化的环境中,你只知道公开嘲笑牧师,却不知道牧师事实上适合做任何工作。
1778年南卡罗莱纳州宪法
南卡罗莱纳州宪法宣称:“基督教新教将特此确立为本州宗教。”此外,在没有得到相应五项条款认可的情况下,不允许自立的契约或联盟自称为本州宗教教派。五项条款中的第三和第四条写明:“基督教是真正的宗教,旧约和新约圣经是神的原则,是信仰与实践的准则”。
1780年马萨诸塞州宪法
如今,仍然适用的世上最早的宪法是马萨诸塞州宪法(Constitution of Massachusetts ),由约翰•亚当斯制定,他后来成为了美国的第二任总统。这部宪法宣称:
我们,马萨诸塞州人民,怀着诚挚之心,感激伟大的宇宙立法者给予我们的恩惠,以其天道指引我们,供养我们……虔诚地祈求他为我们规划美好的未来……
如同应负的义务,这是社会中人的权利,定期对至高无上的神、伟大的造物主、宇宙的主宰,进行公开崇拜……
公开地崇拜神,以及有关虔诚、宗教和道义的教导,有助于人民的幸福安康和共和国政府的安全……
其他一些州宪法中的简短案例
前文指出,五十个州宪法中都提及了神,通常是在前言部分。以时间为序,以下再来看一些简短案例:
1784年新罕布什尔州宪法:
以基督教新教的教导为基础的道德与虔诚将是政府最好的安全保证,将在人们心中植入最牢固的服从义务;这些最可能通过对神的公开崇拜制度及道德和宗教的传授进行传播延续。
1776年马里兰州宪法:
我们,马里兰州人民,感激全能的神给予我们公民自由和宗教自由……
1844年及1947年新泽西州宪法:
我们,新泽西州人民,感激全能的神给予我们长期拥有的公民自由和宗教自由,希望他能够保佑我们获得安全,并延续到我们的子孙后代,特此制定本宪法。
1846年纽约州宪法:
我们,纽约州人民,感谢全能的神给予我们自由,为了获得它的赐福,特制定本宪法。
美国宪法
1852年印第安纳州宪法:
第一条第二节,所有的人都应该为他们获得的自然权利而崇拜全能的神。
1852年俄亥俄州宪法:
我们俄亥俄州人民,感谢全能的神给予我们自由,为了获得它的賜福并提升我们的幸福,特此制定我们的宪法。
1857年爱荷华州宪法:
我们,爱荷华州人民,感激全能的神给予我们至今仍在享受的恩泽,我们明白要继续享受这些恩泽还要靠他的賜福……制定本宪法。
1867年内布拉斯加州宪法:
我们,内布拉斯加州人民,感激全能的神给予我们自由……特此制定本宪法。
1868年北卡罗莱纳州宪法:
我们,北卡罗莱纳州人民,感谢全能的神,万国的最高主宰,对美国联邦的维护,并给予我们的公民自由、政治自由、宗教自由,我们知道要继续拥有这恩泽并将其延续到我们的子孙后代,需要依靠神的赐福。为了确保拥有他的賜福,为了本州的长治久安,特此制定本宪法。
1889年爱达荷州宪法:
我们,爱达荷州人民,感谢全能的神给予我们的自由,为了获得它的賜福并提升我们的幸福,特此制定本宪法。
1890年怀俄明州宪法:
我们,怀俄明州人民,感谢神给予我们的公民自由、政治自由、宗教自由……特此制定本宪法。
还有很多,不一一列举。难道还需要更多的证据证明基督教在美国移民时期和创建时期,甚至在建国之初的百年或更长时间里,扮演重要角色吗?
最高法院还可以举出很多其他的例子。1892年最高法院的判决是经过深人研究的、行文完美的判决,它催生了美国创建时期的许多早期文献。
而今天,即使引用“三一判决”都会被认为是政治不正确的。然而,历史修正主义抹煞不了判决中的事实。
事实就是事实。每一位基督徒都应该知道的关于美国创建的事实是:最高法院宣称“……这是一个基督教国家”。
在联邦共和国成立之初,陪审法官约瑟夫•斯托里写就了他的名著《美国宪法评注》。这位最高法院成员所写的评注曾是法官们的教材,其中写道:
“制定《第一修正案》的真正目的并非通过抑制基督教来支持(更谈不上发展)伊斯兰教、犹太教或无信仰。只是希望排除所有基督教内部的教派纷争,预防任何国家教会的建立,否则有可能出现由联邦政府资助的特权集团。”
由此可见,完全不是为了排斥神,美国宪法只是让宗教权利留在合适的位置上,在教会手中,在州的层面上。请记住,起草《第一修正案》之时,十三个州中已经有很多建立了自己的宗教,都是基督教的某些教派。
结论
法国作家、美国早期实践的观察家托克维尔让我们回忆起我们已经忘记的一些东西。
他说:“美国所有的教派都从属于庞大的基督教联盟,基督教道德准则也同样遍布各地。”
他还提醒我们:“专制统治也许无需信仰,但是,自由却不能。” 我们应该记住这句话。我们不可能拥有没有信仰的自由。暴政、专制也许无需信仰,但是自由却不能。
因为如果你切断了宗教信仰确立起的纽带,政府将必然介人,掌管民众自治所丧失的控制权,而建国先父们正是依据民众自治建立起了美国。
注:本文摘自杰瑞·纽科姆《圣经造就美国》林牧茵译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16版 附录 338-339,351-364页(内容有删减)。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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